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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竞技(中国)-电竞网站润普食品(83642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小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苏润普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3: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江苏润普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江苏润普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和债券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及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和债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无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无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但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有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其他北交所有相应规定的,公司遵照执行。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上市前两个交易日签署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北交所报备。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业务系统。

  第七条 保荐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第十七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六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北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上市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前述“重大事件”包括: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一条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前应当告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并于公司披露该临时公告时,披露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的意见:

  (四)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80%或者被强制处置;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无法按时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应当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和关联交易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第三十八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六)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八)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九)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采取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和债券转让被北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披露以下事项: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措施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和债券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发生上述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大股东、雷火竞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说明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第十二条规定,以及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或重大风险;减持股份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12个月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五)董事会议审议(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由出席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审核签字;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在计划和筹备工作中,公司决策层在决策之前,应充分考虑信息披露要求和为信息披露审查提供相关资料、法律文件的因素。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北交所相关文件。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时,各有关职能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详细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六十六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具有决策权,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直接责任;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其提供或应由其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三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确信息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者,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知情人。

  内幕知情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行政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大型或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告和书面材料内容认真审查;对涉及应披露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八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网站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媒体上公告信息。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